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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韩圣荣、关进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韩圣荣,关进勇,罗培赞,周传凤,关建源,刘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被执行人:韩圣荣,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进勇,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培赞,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传凤,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建源,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成萍,女,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建源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藕塘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