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范学良与徐利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良,徐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范学良,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徐利娟,女,汉族,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革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