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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478-1号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江,经理。被告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卫东,经理。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