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娜诉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杨娜,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西安市丰登南路139号1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栋,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娜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