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揭普法池民初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02罗桂钦与余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钦,余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池民初第164号原告:罗桂钦,男。委托代理人:陈浩晓、周若生,均系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丹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钦诉被告余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桂钦于2015年4月1日以准备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桂钦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罗桂钦负担。审 判 长  高少宏代理审判员  黄琼懿代理审判员  黄锦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楠杰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