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志峰与吴仲岳、杜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峰,吴仲岳,杜珍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58-2号原告张志峰,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王燕娜,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仲岳,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杜珍梅,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峰与被告吴仲岳、杜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静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