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佟淑芳与额尔德木图、嘎吉德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淑芳,额尔德木图,嘎吉德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佟淑芳,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嘎吉德玛,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佟淑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嘎吉德玛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14800元并支付执行费122元,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审审 判 员 王 金 海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格日乐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