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张炳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