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乌兰与于守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于守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乌兰。被告:于守鹏。本院在受理原告乌兰诉被告于守鹏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兰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