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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邹培好、贾玉翠与全椒县十字镇高桥行政村大雍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培好,贾玉翠,全椒县十字镇高桥行政村大雍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283-2号申请执行人:邹培好,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玉翠,女,1956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十字镇高桥行政村大雍村民组。负责人:董吉云,该村民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全椒县十字镇高桥行政村大雍村民组银行账户余额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