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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树峰与被告徐健抵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树峰,徐健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沈树峰。委托代理人魏晓庆,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树峰与被告徐健抵押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沈树峰以与被告徐健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沈树峰负担。审判员 沈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