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袁慎美诉徐西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慎美,徐西洋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378号原告袁慎美,男,194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孙聚寨乡袁尧村60号。被告徐西洋,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孙聚寨乡袁尧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慎美诉被告徐西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慎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慎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国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