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国仁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占国,齐会媛,闫国仁,韩亚红,马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爽,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占国,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长安村。被执行人齐会媛,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长安村。被执行人闫国仁,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长安村。被执行人韩亚红,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长安村。被执行人马丽华,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长安村。本院在执行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占国、齐会媛、闫国仁、韩亚红、马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40,778.31元人民币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二商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