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会兵与刘凯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兵,刘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527-2号原告李会兵,男,199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扎根,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199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兵诉被告刘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490元。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