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包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包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包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晓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