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包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包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包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晓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