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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咏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咏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咏雪,女,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咏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蒋咏雪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年1月21日,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已向蒋咏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石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