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丕文诉被告刘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文,刘洪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92号原告周丕文。委托代理人张维民,系沈阳市铁西区重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生。原告周丕文诉被告刘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元,由原告周丕文承担。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