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希全与被告王强、王伟光、武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全,王强,王伟光,武占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张希全,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强,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王伟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武占华,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全与被告王强、王伟光、武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