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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富强与被告李玉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富强,李玉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韩富强。被告李玉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X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富强与被告李玉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富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富强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范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