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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 鹏审 判 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