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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741号原告刘某,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日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