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法定代表人江福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朱晓燕,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吴中科技园)研发A楼622室。法定代表人干勇君。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7日,其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被告承租其位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38号3幢北侧A区1-2层,面积为3920平方米,租金为15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租金、物业费半年一付,每三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租赁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免租期,免租期内租金、物业管理费全免。水、电等其他费用按实缴纳。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交付租赁物,被告接受租赁物使用至今,但至今一直未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并拖欠水电费6332.09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房屋交还给其并支付其至实际搬离之日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705600元)、物业费(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141120元)、水电费6332.0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38号3幢北侧A区1-2层(建筑面积为392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厂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租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收租金及物业费,水、电、气、通讯等其他一切费用按实缴纳。租赁保证金为150000元,房屋月租金为15元/月/平米,物业管理费为3元/月/平米。租金、物业费半年一付,每满三年递增10%。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原告称其依约交付租赁物后,被告至今未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并以此为由于2015年2月9日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水电费的诉讼请求。另,原告表示被告员工以个人名义为被告缴纳保证金150000元,因被告未就此出具情况说明予以确认,故需另行结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称其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至今未支付房租及物业管理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应反证,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告现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告据此于2015年2月9日行使合同解除权,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当日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交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还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结欠的租金、物业费及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之后参照原租金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及相应物业费。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结欠租金705600元、物业费141120元,之后被告还应按照支付每年705600元计算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及按每年141120元计算的物业费。至于被告所缴纳的保证金150000元,双方可另行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38号3幢北侧A区1-2层的房屋返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至2014年12月31日的结欠租金人民币705600元、物业费人民币141120元,还应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年7056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按每年人民币14112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物业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65元,由被告苏州瑞佳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沈 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