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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易吉永、易法明等与鹤峰县容美镇彭家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吉永,易法明,易吉长,易吉伯,易吉松,田楚兰,田登奎,易吉树,梅德佑,鹤峰县容美镇彭家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易吉永,农民。申请执行人易法明,农民。申请执行人易吉长,农民。申请执行人易吉伯,农民。申请执行人易吉松,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楚兰,农民。申请执行人田登奎,农民。申请执行人易吉树,农民。申请执行人梅德佑,农民。被执行人鹤峰县容美镇彭家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彭家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易宗保,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吉永、易法明、易吉长、易吉伯、易吉松、田楚兰、田登奎、易吉树、梅德佑与鹤峰县容美镇彭家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365578.46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