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程龙免烧砖厂与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杨巧云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茶岭镇鸡留程龙免烧砖厂,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程龙免烧砖厂经营者:姚先龙。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夏学钟,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学胜,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股长,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巧云。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程龙免烧砖厂不服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5日怀认字(2014)217号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程龙免烧砖厂与第三人杨巧云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程龙免烧砖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程龙免烧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县生审 判 员 郑桂生人民审判员 郑本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