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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玉木与李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木,李成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58-1号原告:王玉木,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王炳松,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林,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木与被告李成林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成林的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的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案外人沈继标自愿以其住房一套为原告王玉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成林的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的产权登记手续;二、查封沈继标提供担保的坐落在颍上县慎城镇交通东路南侧201混合结构住房一套(房地权证颍房局监字第××号)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