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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峨边奔福磷矿洗选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代泽,廖传会,代永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新城,组织机构代码:70903390-X。法定代表人:党志雄,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边奔福磷矿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东风新城凤凰半岛一期一批次4单元2-19、2-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070956-0。法定代表人:廖传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903390-X。法定代表人:魏忠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代泽,汉族,男。委托代��人:杜鹏英,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传会,汉族,女。委托代理人:杜鹏英,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永璨,汉族,女。委托代理人:杜鹏英,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峨边奔福磷矿洗选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代泽、廖传会、代永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日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收集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袁晓阳审判员  宋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