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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焕静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高某某、次女高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长期分居,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回家次数有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由原告抚养长女高某某,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抚养次女高某某,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被告未做答辩,庭前谈话称同意离婚,两个女儿分别由原被告各自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二女儿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长期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高某某自愿表示跟随原告高某某生活,高某某自愿表示跟随被告李某某生活。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植夫妻感情,长期分居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其婚姻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婚生两女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生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的意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高某某由原告高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愿自行承担;次女高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4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被告李某某每月可以探视高某某四次,探视时间安排在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原告高某某每月可以探视高某某四次,探视时间定在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四、原告的衣物及个人生活用品归原告高某某所有;被告的衣物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焕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