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达泰与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泰,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黄达泰,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梁舒颖,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石井中心路**号。注册号:441900000726181。法定代表人徐晓芳。原告黄达泰与被告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且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达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铮铮审 判 员 吴抒航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凤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