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与王维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负责人高猛,王维纲,李卫利,关新平,牛爱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16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负责人高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该行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张宏,系该行信贷员。被申请人王维纲,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卫利,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关新平,男,汉族,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被申请人牛爱娟,女,汉族,陇西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维纲、李卫利、关新平、牛爱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维纲、李卫利、关新平、牛爱娟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622.3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维纲、李卫利、关新平、牛爱娟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维纲、李卫利、关新平、牛爱娟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622.3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维纲、李卫利、关新平、牛爱娟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冯敏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一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