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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祖隆与陈俊树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祖隆,陈俊树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姚祖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树(曾用名陈仁杰、姚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祖隆与被告陈俊树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祖隆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祖隆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祖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姚祖隆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