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祖隆与陈俊树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祖隆,陈俊树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姚祖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树(曾用名陈仁杰、姚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祖隆与被告陈俊树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祖隆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祖隆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祖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姚祖隆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