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薛某,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永贵审 判 员 徐同浩人民陪审员 李汝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任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