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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覃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农民,马山县百龙滩镇大隆村弄那屯31号。委托代理人:韦耀京,1945年9月30日。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海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明、被告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耀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蓝某系同村,从小认识。2008年12月12日双方确认恋爱关系,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被告应原告家的要求入赘女方家。××××年××月××日生育儿子覃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夫妻间互不来往。2015年春节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蓝某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覃某乙随原告覃某甲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在举证期限内,原告覃某甲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结婚证字号J450124-2014-000XXX号《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蓝某系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婚生儿子覃某乙基本身份情况。被告蓝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恋爱、生育情况、结婚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表现在:1、被告从2008年12月12日入赘原告家,在家孝敬岳父岳母,夫妻恩爱有加,于2010年育有一子,原告对家务和农活都能自觉打理得很好;2、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在举证期限内,被告蓝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覃某甲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蓝某系同村,从小认识。2008年12月12日双方确认恋爱关系,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被告应原告家的要求入赘女方家。××××年××月××日生育儿子覃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12日,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其诉称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小认识经确认恋爱关系后即同居生活,从恋爱到生育儿子到补办结婚登记的时间达五年之久,这表明双方的婚姻基础是牢固。原告主张双方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有肢体冲突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以家庭利益为重,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一些矛盾,只要双方多加强交流与沟通,彼此给对方多些宽容与理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转入账号:01×××17,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海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秋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