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云芳与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芳,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崔云芳,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吴延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崔云芳诉被告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云芳的委托代理人司福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崔云芳负担。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