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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晓峰与被上诉人乔学礼、金红岩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峰,乔学礼,金红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峰,男,汉族,勃利县粮库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学礼,男,汉族,勃利县粮库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岩,女,汉族,勃利县复烤厂工人。上诉人赵晓峰因与被上诉人乔学礼、金红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勃利县人民法院(2014)勃中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晓峰,被上诉人金红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乔学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5月9日17时许,原、被告和刘浩、贾成林、王涛、孙彪、在城西街光大家属楼下老专业鸡兔锅楼上喝酒,喝到一半时被告赵晓峰妻子齐晓影来了,坐在原、被告中间。原告乔学礼对齐晓影动手动脚,引起齐晓影和被告赵晓峰不满,双方发生口角。从饭店出来走到小宇地摊,原告乔学礼和被告赵晓峰��了起来。原告乔学礼的腿出血,被大家拉开后,被告赵晓峰就回家了。贾成林、孙彪、原告金红岩坐惠景海的车送原告乔学礼到人民医院准备包扎处理一下,医生刚要给原告乔学礼包扎,被告赵晓峰冲进处置室就打原告乔学礼,随后跟进来的齐立君也上来打乔学礼。原告金红岩见有人打她丈夫乔学礼,就上去拉赵晓峰,被赵晓峰用拳头打在金红岩面部一拳,后被医院的保安等人拉开。当晚原告乔学礼在人民医院门诊做了手术,共花医疗费599.70元,以右髌前挫裂伤术后、颈部软组织挫伤在勃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5月15日出院,住院治疗6天,花医疗费2241.78元。当晚原告金红岩在勃利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花医疗费526.94元,2014年5月10日以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骨骨折在勃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5月15日出院,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3006.86元,治疗效果好转��2014年5月16日勃利县人民医院出诊断书处理意见: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据此原告金红岩于2014年5月15日前往哈尔滨市就医,5月20日以鼻骨骨折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5月27日出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7261.10元。原告乔学礼、金红岩均有工作单位有固定收入,但是原告乔学礼、金红岩没有提供实际减少工资收入的证据。原告提供5月15日去哈尔滨汽车票2张,5月22日去哈尔滨汽车票2张,5月26日哈尔滨到勃利汽车票2张,6月11日勃利到哈尔滨汽车票1张,6月12日哈尔滨到勃利汽车票1张,哈尔滨市内出租车发票3张,2014年5月15日非正规住宿发票1张840.00元,5月22日乔学礼住宿发票148.00元,5元25日乔学礼住宿发票1张504.00元,6月12日金红岩住宿发票1张168.00元。原审认为,原告乔学礼与被告赵晓峰因口角互相打架,被告将原告乔学礼打伤,在乔学礼���医时被告赵晓峰和齐立君又赶往医院对原告乔学礼殴打致原告乔学礼右髌前挫裂伤,颈部软组织挫伤。被告赵晓峰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本案的起因原告乔学礼有过错,原告乔学礼对自己的损伤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30%的责任。原告金红岩阻止被告赵晓峰殴打原告乔学礼被被告赵晓峰用拳头打伤,被告赵晓峰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金红岩阻止被告殴打原告乔学礼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二原告有固定收入,没有提供受伤后工资减少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不予支持。二原告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应参照我省2013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137.00元/日(49320.00元/12个月/30天=137.00元)。原告金红岩去哈尔滨市住院治疗支持其本人和护理人员的往返路费,其丈夫和母亲去哈尔滨市的费用不予支持。原告金红岩5月15日住宿费840.00元不是正规发票不予支持。原告金红岩根据勃利县人民医院的处理意见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符合法律规定,治疗费用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乔学礼经济损失3753.49元[医药费2841.48元;护理费822.00元(137.00元×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15.00元×6天)],被告赵晓峰负责赔偿2627.44元(3753.49元×70%),原告乔学礼自负1126.05元(3753.49元×30%);二、原告金红岩经济损失13700.90元[医药费10794.90元、护理费1644.00元(137.00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0元(15.00元×5天+50.00元×7天),就医交通住宿费837.00元],由被告赵晓峰负责赔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在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236.00元被告赵��峰负担221.00元,原告乔学礼负担15.00元。判后,上诉人赵晓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乔学礼自己承担的比例过小,被上诉人金红岩故意扩大的医疗费用应自行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认定赵晓峰应对乔学礼的损伤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大。乔学礼的腿是其自己下楼时摔伤,并非上诉人所为,因此乔学礼所花销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当天在双方争吵后,各自回家,但乔学礼打电话挑衅,上诉人一气之下才又与其打架,没有乔学礼的挑衅,就没有第二次打架,为此乔学礼应承担40%的责任。被上诉人金红岩在勃利县出院时已痊愈,但其谎称头痛,非要去哈尔滨进行诊断,其在哈医大一院的花销属扩大的支出,应自行承担。综上,请求二审依法公正裁决,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乔学礼、金红岩对此辩称:乔学礼的腿伤确实是与上诉人赵晓峰厮打中造成的,与其有直接关系,颈部软组织多处挫伤,是赵晓峰在医院再次追打造成的。金红岩的脑震荡和鼻伤在勃利县医院根本没痊愈,遵照医嘱必须去哈尔滨再次检查,重新手术并修复歪了的鼻梁。这些都有勃利县医院的明确医嘱和哈医大一院的完整病例和诊断为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赵晓峰、被上诉人乔学礼、金红岩二审中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晓峰对与被上诉人乔学礼发生纠纷后又赶往医院将乔学礼及其妻金红岩打伤的事实无争议,现其上诉主张乔学礼腿伤于己无关,并称金红岩去哈医大一院的治疗费用属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己承担。就此赵晓峰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公安卷宗内记载的各方当事人���事件发生时其他在场人的询问笔录、案发时勃利县人民医院门诊处的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等,依法确认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并确认了各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符合本案实情,未有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赵晓峰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上诉人赵晓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董树全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金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