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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龚正武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正武,随县邮政局,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龚正武。被执行人随县邮政局。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兰洪波,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擂鼓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执行龚正武与被执行人随县邮政局、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正武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县邮政局、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童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