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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健及许正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郑福华。被告:潘健,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许正芹,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健及许正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