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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三友汽车修理厂与福建省沙县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三友汽车修理厂,福建省沙县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三友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罗鋕友,厂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赵永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三友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立案进行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朱国建代理审判员  林川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