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塘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胡振与秦著华、熊润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塘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胡振,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被告:秦著华,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生。被告:熊润根,男,汉族,1975年7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诉被告秦著华、熊润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胡振25元。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吴 斌代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