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叶定贵与郑志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定贵,郑志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叶定贵,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郑志煌,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叶定贵与被执行人郑志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张艺杰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洪福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