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穆怀羽与被告高东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怀羽,高东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穆怀羽,女,1979年6月17日生,回族,住开原市开原大街***号。被告:高东臣,男,1984年4月1日出生,住开原市。原告穆怀羽与被告高东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穆怀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东臣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怀羽诉称:被告开装修公司在我公司经营的建材商店进购建材,共计446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一份欠据,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要求被告给付欠材料款44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欠条一份。被告高东臣未到庭,未答辨,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东臣于2013年11月4日开装修公司在原告穆怀羽公司经营的建材商店进购建材,共欠计44600.00元,被告出具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材料款44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购货后,应当结清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东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穆怀羽货款4460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10.00元,由被告高东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