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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榕、黄洁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榕,黄洁,程丽霞,王建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黄榕,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黄洁,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程丽霞,女,193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榕、黄洁、程丽霞诉被告王建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榕、黄洁、程丽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建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53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榕、黄洁、程丽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建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53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二、查封管新名下的上海市闸北区闻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鲁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