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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商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聂荣泽与聂双信、第三人聂长征为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荣泽,聂双信,聂长征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商初字第00201号原告聂荣泽,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俊有,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双信,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智武,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聂长征,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智武,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荣泽与被告聂双信、第三人聂长征为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荣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荣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荣泽负担。审 判 长  王 荡审 判 员  乔妍丽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