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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三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涛诉被告宁媛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涛,宁媛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116号原告:侯涛,男被告:宁媛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涛诉被告宁媛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涛承担。审 判 长  范炳夫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张 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