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三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涛诉被告宁媛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涛,宁媛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116号原告:侯涛,男被告:宁媛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涛诉被告宁媛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涛承担。审 判 长 范炳夫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张 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