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万洲置业有限公司与傅永恒、林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洲置业有限公司,傅永恒,林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杭州万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3幢1023室。法定代表人:吴蓓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杰、崔满兴(特别授权代理),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永恒。被告:林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洲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永恒、林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洲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万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由原告杭州万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