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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78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宜辉,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