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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7月25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5年3月23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第一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彭某邀集常德市鼎城区力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每台1**元的价格订购了4000台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型号为QDX1.5-16-0.37、功率为370瓦的湘微牌潜水泵,并和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商定,由该公司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网分别给彭某发送3600个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QY15-36-3型、功率为3000瓦的潜水泵出厂编号,给莫某某的鼎城区力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发送1000个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QY15-36-3型、功率3000瓦的潜水泵出厂编号。2013年12月13日、14日,彭某向常德市鼎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和鼎城区财政局虚报72个农户,按每人虚购50台(开票价格每台4**元)共计3600台由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QY15-36-3型、功率为3000瓦的潜水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人民币108万元。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彭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彭某向常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检举何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该院以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诈骗的金额没有异议,但实际违法所得没有40万元,本人自愿认罪,且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并积极退缴赃款,恳请法院从轻处理,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彭某承办经营常德市鼎城区兴农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承办期限为三年。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彭某邀集常德市鼎城区力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每台1**元的价格订购了4000台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型号为QDX1.5-16-0.37、功率为370瓦的湘微牌潜水泵,并和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商定,由该公司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网分别给彭某发送3600个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QY15-36-3型、功率为3000瓦的潜水泵出厂编号,给莫某某的鼎城区力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发送1000个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QY15-36-3型、功率3000瓦的潜水泵出厂编号。回到常德后,彭某指使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的农机管理员张某、黄珠洲乡的农机管理员侯某某、中河口镇的农机管理员梅某某、沧山的农机管理员胡某某和丁家港墟场做农机配件生意的个体户彭某某等人,通过其所在村的村支书或村干部,分别让韩公渡镇的朱某某、贺某某等20人,黄珠洲的郭某某、叶某某等20人,中河口镇的邓某某等16人,沧山乡的段某某等6人,丁家港乡的徐某某等10人(共计72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存折本,并虚开销售发票,于2013年12月13日、14日向常德市鼎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和鼎城区财政局虚报72个农户,按每人虚购50台(开票价格每台4**元)共计3600台由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QY15-36-3型、功率为3000瓦的潜水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人民币108万元。2014年1月16日至19日,彭某将其借用的朱某某等72个农户的补贴款全部以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和妻子陈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邮政储蓄的个人存款帐户内,之后彭某给帮其找农户借证办手续的张某人民币4万元、侯某某人民币3万元、梅某某人民币3.2万元、胡某某人民币1.2万元、彭某某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彭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赃款。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彭某向常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检举何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成某某、邱某某军、莫某某、彭某某、文某某、阮某某、陈某、何某、陈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彭某向常德市鼎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和鼎城区财政局虚报72个农户,按每人虚购50台由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QY15-36-3型、功率为3000瓦的潜水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过程及彭某给帮其找农户借证办手续的张某人民币4万元、侯某某人民币3万元、梅某某人民币3.2万元、胡某某人民币1.2万元、彭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出具的户名陈某某、账号605580001207292043的帐户交易明细、户名彭某、账号605580004200176288、账号6055800041207296444、账号6221885580016050558的帐户交易明细、转账凭单、取款凭单、存款凭单、户名王某某、皮某某、余某某、王某、李某某的存折本复印件、户名成某某、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活期明细,证明被告人彭某将打入农户的一卡通账户内的农机补贴款转入自己和妻子陈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事实;3.鼎城区财政局出具的鼎城区2013年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农机购置补贴结算资料、鼎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具的72人购置潜水泵的申报资料、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鼎城区2013年农机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证明上报到常德市鼎城区农机管理局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资料的情况;4.常德市鼎城区兴农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注册登记材料、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及承诺、承包合同,证明常德市鼎城区兴农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公司注册登记、各股东的情况及2012年11月1日该公司承包给彭某经营三年的事实;5.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身份证明书、国内企业注册资本验证明细表、住所使用证明、关于房屋租用协议、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记账凭证、售货明细、收据,证明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各股东的情况及彭某在湘潭湘徽泵业有限公司购买潜水泵的事实;6.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彭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的事实;7.彭某出具的举报信、常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明被告人彭某有立功情节的事实;8.鼎城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彭某已退缴赃款的事实;9.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及各证人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彭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彭某向常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检举何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赃款已退缴,可酌情对被告人彭某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尚春审 判 员  刘 蓉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杰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