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韩平与赵成、蓟县渔阳镇仓上屯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平,赵成,蓟县渔阳镇仓上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659号原告韩平。委托代理人蒙海霞,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成。被告蓟县渔阳镇仓上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蓟县渔阳镇仓上屯村。法定代表人于宝,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与被告赵成、蓟县渔阳镇仓上屯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邢然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