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诸运达、汤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罪,诸运达、黄某甲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甲,诸运达,黄某甲,冯某,汤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诸某甲,张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刑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余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诸运达。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冯某。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汤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徐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诸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诸运达、汤某甲、冯某、徐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诸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黄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诸运达、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丽莲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开设赌场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诸运达通过网址为www.hg0088.com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接受冯某、朱某丙、汤某乙、陈荷跃、周建民(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以赌“大小球”、“胜负”、“比分”等方式进行赌博,为冯某等人进行资金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甲接受冯某、周建民、朱某丙、汤某乙等人的投注并将投注报至被告人诸运达处,赌资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并从被告人诸运达处获取回扣人民币2万余元。二、容留他人吸毒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徐某甲、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经与被告人汤某甲协商,由被告人汤某甲出资在其位于浙江省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xx号的家中建造平房,由被告人冯某、徐某甲、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共同出资装修平房内的包厢,同年7月份,该包厢建成使用。被告人冯某、徐某甲、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于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多次容留诸某甲、诸运达、郑某等人在该包厢内吸食毒品,期间,被告人汤某甲明知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2014年6月初,被告人诸某甲、诸运达商量后决定去上述包厢内吸毒,由被告人诸某甲负责联系包厢,被告人诸运达负责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诸某甲联系被告人冯某称要去该包厢内吸毒,尔后,由黄某甲与被告人汤某甲联系,谈妥将该包厢以每月30000元的价格租给诸某甲等人吸毒,被告人汤某甲、黄某乙在明知被告人诸某甲等人在包厢内吸毒的情况下,仍将包厢租给被告人诸某甲、诸运达使用。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诸某甲、诸运达在该包厢内多次容留赵某乙、胡某、韩某、陈某丙、刘某真等十余人多次吸食k粉、“神仙水”、“奶茶”等毒品,期间,被告人诸运达提供k粉免费供包厢内人员吸食。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诸运达、诸某甲等人在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xx号包厢内吸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从包厢内查扣“枫糖奶茶”6包、“神仙水”34瓶、“正山小种”6包、k粉1包及吸毒工具,从被告人诸运达的车上查获赌资人民币439800元及k粉2包。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诸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朱某甲、汤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黄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诸运达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人民币30万元。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诸运达、冯某、黄某甲、汤某甲、徐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诸某甲、黄某乙、赵某甲的供述;证人郑某、陈某乙、张某乙、胡某、诸某乙、池某、詹某、朱某乙、徐某乙、韩某、廖某、黄某丙、陈某丙、刘某真、赵某乙、朱某丙、林某、汤某乙、刘某山的证言;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测试报告;丽公物鉴(化)字(2014)151号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光盘一张;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户查询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表格;照片;立功材料;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议对被告人诸运达立功情节不予认定的函》、银行交易记录。另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归案情况。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诸运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汤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五、被告人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七、被告人赵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八、被告人诸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九、被告人朱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十、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十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二、被告人诸运达被公安机关查扣的赌资和赃款,予以没收或追缴;被告人黄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查扣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朱某甲的上诉理由为:被告人朱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的从轻处罚情节,而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综上,请求二审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朱某甲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本案所涉毒品毒性较弱,人体依赖性小,因此应属情节显著轻微。综上,请求二审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二审仍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及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运达、冯某、汤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诸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黄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诸运达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诸运达一人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诸运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朱某甲、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诸运达、冯某、汤某甲、徐某甲、诸某甲、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诸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朱某甲、汤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均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诸某甲归案后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与其他被告人作用相当,原判未区分主、从犯正确。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本案事实并综合各被告人各自上述相关情节所作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戴松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