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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沙洪如、季晓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沙洪如,季晓华,季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7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豫中街18号。负责人梁晓何,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泽逸,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沙洪如。被执行人季晓华。被执行人季忠富。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以下称南坎支行)与被执行人沙洪如、季晓华、季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沙洪如应偿还申请人南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4953.08元,合计人民币134953.08元。被执行人季晓华、季忠富对上述借款本息、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季晓华、季忠富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沙洪如名下有银行存款,遂依法扣划6100元至本院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季晓华系如东县财政局的职工,且其工资在本院(2014)东执字第1383号案件中已经办理了扣留手续。经本院组织,申请人南坎支行与被执行人沙洪如、季晓华到庭谈话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沙洪如银行存款6100元,扣留执行费1947元,余款4153元交付于申请人;二、被执行人季晓华承诺每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执行款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三、申请人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四、若被执行人季晓华有任何一期未能如实履行,申请人有权将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一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6100元,尚余执行款128953.08元未能履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扣划存款通知书、卷宗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沙洪如名下银行存款,扣留执行费,并将余款交付于申请人。经本院组织,申请人南坎支行与被执行人季晓华、沙洪如到庭谈话,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郁秋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