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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2014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福宏、张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19时30分,在□□□□内因罗X驾驶机动车将李XX的孩子刮倒,被告人李XX用拳头打罗XX部一拳,导致罗X鼻部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19时30分,在□□□□内因被害人罗X驾驶机动车将被告人李XX的孩子刮倒,被告人李XX用拳头打罗X面部一拳,致使罗X鼻部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另查,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罗X在公安机关已自愿和解,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罗X人民币43000元,被害人罗X不再追究被告人李XX的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XX供述,证明2014年8月7日19时30分,我在□□□□家中呆着,我干爹到我家告诉我孩子被三轮车撞了,我到现场让司机带孩子看病,他不去,他用手打我,我用拳头打他,我俩厮打在一起。警察来后,我们都去医院了。今天病情好转就来公安局了。2、被害人罗X陈述,证明2014年8月7日19时20分左右,在□□□□刘大夫诊所门前我驾驶机动三轮车回家时,将一个小孩刮倒了,小孩的父亲用拳头打我面部一拳,我左眼睛肿了,脸上流血了。3、证人黄XX证言,证明看见刘大夫诊所附近有很多人,我就向那个方向走,看见一名男子用拳头打了罗X面部一拳,罗宏坐在路边。一会儿,警察来了。4、证人万X证言,证明我看见在□□□□刘大夫诊所东侧10米处,一光膀子的男子用拳头打了被打男子面部,被打男子脸上流血了。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罗宏双侧鼻骨多发骨折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XX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7、和解书、收条,证明李XX与罗X在公安机关已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赔偿款人民币43000元,罗X不再追究李阳光的刑事和民事责任。8、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告人李XX报案。9、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XX主动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报案、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案,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责任,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    颖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人民陪审员 房  晓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琳(代)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